高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曾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曾某某支付高某某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生效后,曾某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事宜均未履行。高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曾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并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要求曾某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曾某某辩称已尽力履行,否认隐匿财产,认为高某某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曾某某是否构成隐匿转移财产及高某某的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高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曾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有大额资金异常转出至其亲属账户。曾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解释为正常家庭支出及偿还个人债务。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资金流向的合理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纠纷中,主张对方隐匿转移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资金转出事实不足以认定恶意隐匿,需结合资金用途、合理性综合判断。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法定少分或不分财产情形,法院应依法驳回相关赔偿请求,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