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徐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过户。后因徐某某以“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张某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张某某诉求,认为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得军人同意,且协议效力存疑。张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主张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分居多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军人同意条款不应成为阻碍协议履行的理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再审申请人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双方分居证明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协议已部分履行及感情破裂事实。被申请人徐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重申军人婚姻保护原则。法院通过阅卷、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未开展开庭调查,直接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支持原告张某某关于被告徐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且非军人一方无过错,军人不得仅以“需得本人同意”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义务。裁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契约精神,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