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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自愿离婚、子女由周某抚养、麻某支付抚养费及房产归周某所有。然而,周某未按约履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及支付补偿款的义务,且期间存在多次推诿。麻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周某违约,要求强制履行协议或重新分割财产。审理中查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麻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麻某在诉讼过程中表示,鉴于周某已口头承诺履行义务,且考虑到子女成长环境及隐私保护,申请撤回起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子女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报警回执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内容及家暴事实。被告周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并核实了家暴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在离婚协议未履行但原告基于自身考量申请撤诉时,法院依法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体现了司法对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纠纷处理的柔性司法理念。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