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韩某涉军人婚姻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系夫妻,韩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婚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未来感情破裂,韩某需将名下某处房产过户至陆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后因韩某服役期间双方沟通减少,感情渐生隔阂,陆某诉请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韩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主张该协议实质为附条件的离婚约定,在未完成法定离婚登记前不生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婚前或婚内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诉讼离婚程序中的效力认定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协议及证人证言,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陆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两名亲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协议签署时的自愿性及韩某曾承诺履行。被告韩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协议具有即时执行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性质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规则,强调军人配偶提出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但婚内财产约定若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仍具约束力。同时体现司法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契约精神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