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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诉陆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女)与陆某(男,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陆某支付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补偿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因陆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于某诉至法院。于某提交录音证据,证明陆某承认存在重大过错且认可协议效力。陆某辩称离婚协议系胁迫签署,且军人婚姻未经其同意不得离婚,协议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已达成但未履行的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双方围绕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展开质证。于某主张陆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依约履行赔偿义务;陆某则坚持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否认协议效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陆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及补偿款50万元;三、驳回陆某的其他抗辩理由。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双方已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明确过错赔偿,该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军人身份不豁免其因重大过错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对无过错方权益的平等保护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