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全额承担,并约定若张某违约需支付违约金。离婚后,张某未按约清偿债权人款项,导致债权人起诉于某。于某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追偿。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育有未成年子女,张某以抚养权变更及子女利益为由抗辩,拒绝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出具的清偿证明作为主要证据。张某提交鉴定意见,主张离婚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经法院审查,该鉴定意见未能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双方围绕协议履行情况及子女抚养关联性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性质及协议约定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有效,同意于某已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由张某分期偿还;张某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首期款项,并于一年内结清余款;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另行协商,互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内部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同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债务清偿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化解纠纷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