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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申请执行博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博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但博某长期未履行。蒋某诉至法院后,法院查明博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依据《民法典》判决离婚并确认子女抚养权归蒋某,博某需支付抚养费及经济补偿。判决生效后,博某仍拒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及协助过户义务。蒋某遂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博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请对博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审理过程

本案进入执行阶段,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听证。执行过程中,蒋某提交了生效民事判决书、离婚协议及博某未履行的银行流水记录作为书证。法院经审核,确认博某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且存在规避执行行为,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博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执行款共计人民币五万元;二、博某于款项付清后三日内配合蒋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三、蒋某同意不再追究博某此前的迟延履行责任,双方就本案执行事项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案件中执行阶段的调解优先原则。在涉及家庭暴力及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中,通过执行调解快速落实抚养义务,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执行程序的过度对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