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何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期间何某某多次对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徐某某身心受损。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何某某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务补偿款共计二十万元,并限期履行。然而,协议签署后何某某未按约付款,双方协商无果。徐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证人证言,以证明何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及损害后果;何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承认收到离婚协议。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协议履行情况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协议约定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程序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即便存在过错事实,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隐私保护与程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