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杨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刘由杨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离婚后,杨某未按约定配合刘某行使探望权,甚至阻挠刘某接触未成年子女,导致父子关系疏远。刘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具体行使方式并责令杨某协助履行。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且因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诉前调解。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居委会调解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阻挠探望的事实;被告杨某提交了其独自照顾孩子的照片及医疗记录,辩称原告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并重点围绕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案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虽然原告撤诉,但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对探望权行使方式的引导,有助于缓和家庭矛盾,避免诉讼对抗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二次伤害,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与柔性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