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江某某,高某某配合过户。然而,高某某在协议签署后,恶意将名下多处银行账户资金转移至亲属账户,并隐匿部分理财产品,导致协议中关于存款分割条款无法履行。江某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高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并请求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资金系正常生活支出,拒绝承认隐匿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高某某是否构成恶意转移财产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江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及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高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后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行为。高某某虽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及相应反证。合议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详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江某某关于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的诉讼请求,对高某某隐匿的存款部分予以多分;三、支持江某某关于高某某存在过错并应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诉请,判令高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司法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确立了在协议离婚后,若发现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及财产隐匿行为,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及重新分割财产,对维护婚姻诚信及保护弱势方权益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