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赵某某全额承担,杨某某无需分担。离婚后,杨某某发现赵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起诉杨某某,致其征信受损。杨某某认为赵某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债务由赵某某独自承担,并赔偿因其未履行协议导致的损失。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清偿责任的衔接,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及内部追偿权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债权人催款函作为主要证据;被告赵某某提交了视听资料,证明其曾尝试还款但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逾期,并非恶意违约。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债务形成的时间背景,结合双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约定,综合评判债务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债务由被告赵某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利息损失;三、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在夫妻内部的约束力,即便该条款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裁判兼顾了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与债务公平分担,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的离婚债务纠纷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