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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孙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孙某某所有,孙某某于离婚后一年内支付赵某某补偿款50万元。离婚后,孙某某未按约付款,赵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某履行支付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孙某某辩称,因房价下跌及自身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且赵某某在子女抚养期间存在未尽义务情形,主张抵销或减免。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对财产分割约定的潜在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主张被告违约。被告孙某某提交了个人征信报告、近期银行流水及子女日常开销凭证,以证明履行困难及原告未尽抚养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在审理时需综合考量履行可能性及公平原则。若一方确无履行能力且另一方存在过错或未尽义务,法院可依据实际情况驳回强制履行请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争议,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统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