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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马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中国。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马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林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离婚登记完成后,马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马某抗辩称该赔偿条款实质为财产分割,且涉及境外资产认定复杂,主张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因缺乏法定过错情形(如重婚、同居等)而无效,请求不予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过错赔偿”条款是否具备强制执行力,以及该约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展现场听证。林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马某签署的承诺书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对损害赔偿达成合意且已生效。马某提交了境外银行流水及法律意见书,试图证明其无履行能力及协议条款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合法性与明确性,确认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审查执行依据时,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严格把关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为涉外家事案件中协议履行与执行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