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张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债务由张某某全额承担,高某某无需负责。离婚后,债权人起诉高某某偿还一笔用于家庭经营的借款,法院判决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高某某履行清偿义务后,依据离婚协议向张某某追偿。张某某抗辩称该债务实为高某某个人挥霍所致,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的对内效力及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变更引发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后,高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激烈质证,高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电子发票,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经营;张某某则提交了高某某个人消费记录,试图证明债务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并结合离婚协议文本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三、驳回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在夫妻内部的法律效力,确立了非举债方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同时,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债务用途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中的关键作用,为处理涉未成年子女家庭纠纷中的财产与债务分割提供了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