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焦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焦某某系夫妻,焦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若因焦某某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后谭某某以焦某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焦某某所在部队出具证明,证实焦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发生违反军婚保护规定的行为,且双方感情破裂主要源于性格不合及长期分居,而非法定过错情形。谭某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焦某某存在《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婚姻及家庭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诉前调解阶段,法院尝试促成和解未果。庭审中,原告主要提交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截图,被告提交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无过错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结合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原则,对证据效力进行了严格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过错认定的严格标准,强调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需严格依据证据规则认定法定过错。对于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的损害赔偿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对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尊重及对证据裁判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