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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于某应于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支付彭某经济补偿金10万元。然而,于某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彭某遂起诉要求于某支付该款项及逾期利息,主张于某的行为构成对离婚协议的违约,并以此为由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认为于某恶意逃避债务损害其权益。于某辩称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不存在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且该款项性质为协议约定的补偿而非侵权赔偿,拒绝支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中,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离婚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证明协议存在及于某未履行事实。于某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彭某曾口头表示免除部分债务,但彭某予以否认。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补偿条款的性质及于某未履行的具体情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离婚损害赔偿以一方存在法定过错为前提,而协议补偿基于意思自治。若仅因一方未履行协议支付义务,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定过错从而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当事人应通过违约责任路径主张权利。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