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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申请执行于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于某于2021年登记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彭某直接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于每月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离婚后,于某初期履行义务,但自2022年6月起,以工作变动为由停止支付抚养费。彭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彭某提交了一段于某在社交媒体直播中承认有收入但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视频资料,以及银行流水证明其未按约转账。于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请求延期,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来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较为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组织开庭听证。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以及于某承认拒付的视听资料(直播视频截图及录屏)。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新的反证。执行法官对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视听证据进行了审查核实,确认于某存在未按协议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申请人彭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执行阶段享有处分权,可自愿撤回申请。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诚信履行。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但也可基于自身考量选择和解或撤诉,司法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