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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刘某所有,刘某需于一年内补偿谢某50万元,并负责抚养子女。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刘某未按期支付补偿款,亦未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谢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争议,双方对补偿款支付期限及房产过户条件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谢某作为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款记录等书证,证明刘某违约事实。刘某辩称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请求延期。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相结合,重点审查协议效力及履行情况。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原告在被告履行部分义务或双方达成和解意向时,可依法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警示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