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朱某诉黄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朱某诉黄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黄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黄某一次性支付朱某经济补偿款10万元,并约定若黄某逾期支付,需承担违约责任。离婚后,黄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朱某遂起诉要求黄某支付补偿款及因逾期产生的离婚损害赔偿。朱某主张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其精神受损,故在离婚协议之外另行主张损害赔偿。然而,朱某未能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等有效证据佐证家暴事实,仅凭口头陈述。黄某承认未支付补偿款,但否认存在家暴行为,认为朱某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子女抚养安排及家庭暴力指控,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催款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黄某违约事实;黄某提交了双方无其他经济纠纷的声明。双方围绕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及是否应额外支付损害赔偿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朱某提交的证据链完整性,认定其关于家暴的主张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损害赔偿中“家庭暴力”认定的证据标准。当事人主张法定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仅凭单方陈述不足以支持诉求。同时,协议离婚中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仍可依法主张,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