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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诉赵某涉军人婚姻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赵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赵某系现役军人。2018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赵某支付黄某补偿款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赵某以军人身份特殊及部队纪律为由拒绝履行,黄某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黄某请求,理由是保护军人婚姻稳定。黄某不服,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在涉军婚姻背景下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条款与普通合同效力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一审、二审判决书作为书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提交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书面答辩状,强调其军人身份及婚姻稳定性受法律特别保护。合议庭围绕离婚协议是否因违反军人婚姻保护原则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展开法庭调查与辩论,重点审查了协议签订时的自愿性及后续履行障碍的法律定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某的再审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在维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前提下,需平衡非军人配偶的财产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涉军离婚案件,法院需严格审查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若协议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仅因一方军人身份而简单否定其效力,但需兼顾国防利益与家庭伦理。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