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诉高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林某某与高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高某某一次性支付林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高某某未按约付款,林某某遂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并主张因高某某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损害赔偿。林某某提交了一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情感咨询记录鉴定意见”,试图证明高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然而,该鉴定意见仅基于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且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视为对既往权利义务的概括性处分。高某某抗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赔偿,且林某某未在法定时效内主张额外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林某某上诉主张一审未充分采信其提交的鉴定意见,要求改判支持损害赔偿。高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具有终局性,且鉴定意见证明力不足。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及鉴定意见的关联性。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再无其他争议”条款应理解为对包括过错赔偿在内的所有潜在争议的终结。关于鉴定意见,因缺乏原始证据印证,无法单独作为认定婚内重大过错的依据,故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再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法律效力,即视为当事人对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所有权利义务已作最终处分。同时,强调了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缺乏佐证时的证明力局限,警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审慎评估潜在权益,避免事后重复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