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邓某某涉外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中国籍)与邓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后回国定居。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邓某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过户至陈某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邓某某以该房产涉及境外资产申报及税务合规问题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亦未支付剩余补偿款。陈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本案系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境外因素是否构成履行障碍及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陈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邮件往来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邓某某曾承诺履行但后续反悔。被上诉人邓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协议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并结合双方沟通记录,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境外资产处置条款的效力认定标准。法院强调,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自治应受尊重。同时,规范了电子数据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的采信规则,为类似跨境婚姻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