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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后麻某处于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周某因存在重大过错,需向麻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十万元,并定于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然而,周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麻某遂依据生效的离婚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周某是否构成协议约定的过错情形,以及其拒不履行行为对处于特殊生理期妇女权益的影响。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审理过程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以保护当事人隐私。麻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成立。周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关联性及协议履行的违约事实。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某确认欠付麻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分期支付,首期款项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款项于六个月内付清;若周某任何一期逾期支付,麻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在涉及孕期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时,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平衡了双方利益,既保障了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妇女权益与尊重意思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