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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谭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谭某某未按约配合办理位于某市房产的过户手续。张某某调查发现,谭某某在协议签署前半年,通过网银将夫妻共同存款中的8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转移财产。张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款项及房产,并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谭某某构成隐匿财产,判决支持部分诉求,但驳回损害赔偿请求。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转账系正常家庭支出,且一审对过错认定证据不足。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据,包括谭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张某某申请的第三方平台出具的资金流向分析报告。法院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确认了资金异常转移的事实,并围绕离婚协议违约及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谭某某向张某某支付隐匿财产分割款40万元及相应利息;三、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中隐匿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电子数据在认定财产转移行为中的关键证据效力。同时,厘清了“隐匿财产”与“一般过错”的界限,为司法实践中精准适用少分或不分财产规则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