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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江某某承担。离婚后,债权人起诉徐某某,法院判决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某某履行后,依据离婚协议申请强制执行江某某。执行中,徐某某提交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江某某在离婚前后通过虚构交易、转移资金至亲属账户等方式隐匿财产,导致其无力偿还。江某某辩称债务已清偿,但未提供有效反证。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江某某是否恶意逃避债务承担义务及隐匿财产事实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电子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江某某存在财产转移行为。江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执行法官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形式审查,结合离婚协议约定,认定江某某未按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且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节,符合强制执行条件。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执行法院主持调解,江某某认可债务承担义务及财产转移事实,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江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某支付已代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若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调解书送达后,本案执行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约定对内效力及对外追偿机制。在第三人(债权人)已主张权利并导致一方实际清偿后,实际清偿方有权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同时,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有效揭示了隐匿财产行为,体现了司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否定评价,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