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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李某所有,王某配合过户。离婚后,王某拒不履行过户义务,且李某发现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协议签订后,恶意将名下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转移至其亲属账户,涉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部分隐匿财产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以王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王某辩称财产转移系正常家庭支出,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财产,拒绝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明细、转账凭证及亲属账户查询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隐匿及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王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发票及家庭日常开支记录,试图证明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双方围绕隐匿财产的真实性、金额及是否构成恶意转移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确认被告王某隐匿的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分得三十万元,被告王某分得二十万元;三、驳回原告李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履行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隐匿财产部分予以少分或不分,并支持了财产分割请求,体现了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应诚信履约,不得恶意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