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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蒋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蒋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蒋某某抚养,何某某享有探视权,且蒋某某需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蒋某某以孩子患有心理疾病、需要稳定环境为由,长期阻挠何某某行使探视权,并拒绝配合房产过户。何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强制履行探视权及过户义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评估,争议焦点在于探视权行使方式及协议履行障碍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程序进行一审。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沟通记录及心理咨询报告;被告提交了孩子就医记录及鉴定意见,主张探视可能加重孩子病情。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探视对孩子影响的结论,以及双方对探视具体方式的协商情况。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探视权纠纷中,法院需优先考量子女身心健康。若专业鉴定表明特定探视方式不利于孩子,法院可驳回强制履行请求,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整探视方案,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