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谢某某于2023年5月怀孕,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出生后由谢某某抚养,马某某支付抚养费。然而,在孩子出生后不久,谢某某以哺乳期为由拒绝履行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探视权的约定,并单方面变更居住安排,导致马某某无法行使探视权。马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并明确探视权行使方式。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安排及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哺乳期妇女权益,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并优先进行诉前调解。原告马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协议存在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谢某某提交了孕期及产后医疗记录,主张处于特殊生理期,需稳定生活环境。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条款有效;二、被告谢某某同意原告马某某每周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被告应予配合;三、原告马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保护与父亲探视权的平衡。在特殊生理期内,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确定探视安排,既保障了婴儿的安稳成长环境,又维护了非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