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在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因王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与他人同居),王某某需向张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协议签订后,王某某仅支付首期款项,余款长期拖欠。张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依据原离婚协议及后续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涉及涉外因素及隐私保护,争议焦点在于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执行效力及具体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阶段,鉴于涉及涉外婚姻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张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境外离婚证明公证认证件以及证明王某某过错的视听资料作为执行依据及背景证据。王某某对债务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履行。法院在核实证据合法性及关联性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商剩余款项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0万元,余款10万元分三期于2024年底前付清。若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任何一期款项,张某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确认此调解协议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与调解结案,平衡了隐私保护与执行效率,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的执行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