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诉朱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朱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博某某及子女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离婚后,朱某某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博某某遂诉至法院。审理中,朱某某申请其亲属出庭作证,主张签署协议时受胁迫。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涉及协议未履行情形下的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博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催办记录。朱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试图证明签署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但未能提供录音录像等直接证据佐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证据链完整性,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博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权,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对规范家事案件诉讼程序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