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房产归李某所有,王某配合办理过户,并约定王某需支付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然而,王某在协议签署后不仅拒绝配合房产过户,还长期对李某实施言语侮辱及轻微肢体冲突,构成家庭暴力。李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效力,判令王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及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家暴情节下的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报警记录及医院诊断证明,以证明家暴事实及协议存在;被告王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签署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结合证人证言中关于被告长期施暴的描述,认定被告存在重大过错。鉴于被告缺席且证据链完整,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的条款有效;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李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及违约金一万元;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使未办理离婚登记,若双方已就财产达成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仍具法律效力。同时,法院在家暴背景下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强化了离婚协议在保护弱势方权益方面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