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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吴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吴某需向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限期半年内付清。然而,协议生效后,吴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少量款项后便失联。韩某多次催讨无果,认为吴某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剩余赔偿金及逾期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韩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款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吴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法院依法缺席审理,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被告未履行义务的具体情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韩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5,000元;二、被告吴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5,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约束力,强调当事人应恪守诚信原则履行协议义务。对于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财产分割或赔偿约定的行为,法院依法支持守约方的诉求,有助于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