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于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于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于某需一次性支付谢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于某未按约支付款项,谢某遂起诉。审理中查明,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合法有效。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探视权行使问题,谢某主张于某未履行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及子女利益。于某辩称已口头承诺分期支付,但无书面证据。谢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于某违约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证人证言及沟通记录,证明于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事实认定提出异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效力及违约事实,结合证人证言确认了于某未按约支付款项的客观情况。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行使撤诉权的法律效力。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若双方达成和解或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节约司法资源,对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