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董某诉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董某诉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徐某需一次性支付董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十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徐某未按约支付款项,且拒绝配合过户。董某遂起诉要求徐某履行赔偿义务并支付违约金。审理中,董某申请对徐某隐匿的银行流水进行审计,鉴定意见显示徐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后有大额资金转移行为,证实其存在恶意规避债务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争议焦点集中于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董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违约及资金异常流向。被告徐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无力支付。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资金转移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确认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及客观违约行为。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徐某于上述款项付清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未进入诉讼离婚程序,协议约定的过错赔偿亦受法律保护。同时,通过鉴定意见揭示隐匿财产行为,强化了家事审判中证据规则的应用,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离婚协议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