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诉周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周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给麻某,并支付补偿款。然而,周某在协议签署后长期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未支付任何补偿款。麻某发现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曾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麻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因周某存在家暴及转移财产过错,请求多分财产及损害赔偿。周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生效且不可撤销,拒绝重新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麻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报警回执及伤情鉴定报告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周某违约及家暴事实;周某提交了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协议已履行完毕或麻某放弃权利。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家暴认定及财产隐匿情况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及补偿款支付的条款;二、涉案房产归麻某所有,麻某向周某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的一半;三、驳回麻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可撤销性,特别是在一方存在家暴、转移财产等严重过错且未履行协议义务时,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重新分割财产。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保护及对隐私权的尊重,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