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朱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朱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朱某某需支付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子女抚养费。离婚后,朱某某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且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之行为,严重侵害江某某权益。江某某遂提起诉讼,主张朱某某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额外损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益的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朱某某隐匿财产的电子数据截图(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账单等)作为主要证据,证明朱某某违约及过错事实。朱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赔偿金额及履行期限进行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朱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及拖欠的子女抚养费;双方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的条款有效,朱某某不得再行主张变更;本案诉讼费用由朱某某承担。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强调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协议义务。同时,通过不公开开庭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规范离婚协议履行及维护弱势方权益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