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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江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江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原告孕期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双方遂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子女抚养费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搬离共同住所,但被告仅支付首期款项,余款及房产过户事宜均拒绝履行。原告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并支付剩余款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争议发生于原告哺乳期,且涉及协议未履行及子女抚养安排的实质性违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孕期医疗诊断证明。被告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抗辩因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针对房产价值及过户可行性,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鉴定意见。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履行能力及特殊时期女方权益保护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剩余离婚协议款项人民币35万元;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胡某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条款的强制执行力,即便在协议签订后未立即办理离婚登记或存在履行争议,只要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即应恪守诚信。同时,法院在哺乳期特殊背景下,优先保障女方及子女合法权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弱者保护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