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邓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系夫妻,邓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邓某某支付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后因邓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拒绝履行协议,陈某某诉至法院,主张邓某某违反离婚协议构成违约,且存在重大过错,要求邓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违约金。陈某某提交双方聊天记录、离婚协议草案及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主张邓某某长期冷暴力及与他人暧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邓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尚未生效,且军人婚姻未经其同意不得离婚,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电子数据形式的微信聊天记录、离婚协议草稿及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及双方曾达成离婚合意。被告邓某某未出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强调现役军人身份及婚姻稳定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以及军人婚姻保护原则对协议履行的影响,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形式与实质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中,若未通过法定离婚程序,单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条款因缺乏生效前提而不具强制执行力。同时,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非军人一方在缺乏法定过错情形下,难以仅凭协议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警示当事人在涉军婚姻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