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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协议未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李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及补偿款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协议签订后,李某仅支付10万元,剩余款项及房产过户义务长期未履行。张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且争议焦点集中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条款的履行效力,李某抗辩称因汇率波动及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违约,请求延期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催款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李某提交境外收入证明及汇率波动图表,主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确认被告未按约履行主要义务的事实清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剩余抚养费及补偿款40万元;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因当事人国籍差异或经济状况变化而免除履行义务。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证明违约事实中发挥重要作用,提示当事人在涉外家事纠纷中应注重证据留存与合规履行。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