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林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何某某发现林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并涉嫌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林某某需支付何某某损害赔偿金及补偿款共计50万元,但林某某未按约履行。何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林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获得损害赔偿。林某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否认转移财产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反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程序,双方同意以书面审理方式结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离婚前夕将大额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且该款项无合理用途;同时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被告林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证人出庭,亦未提交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予以反驳。法院结合书面证据与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林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财产补偿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二、原告何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条款后,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救济途径。同时,通过证人证言与书证结合,认定了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过错方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