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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张某某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徐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张某某需向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五万元,并配合办理离婚登记。然而,张某某在签署协议后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亦未按时办理离婚手续。徐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张某某存在法定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审理。徐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等书证,以证明张某某实施家暴及双方对赔偿达成合意。张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离婚协议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张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损害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通过二审调解结案,既维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纠纷,体现了司法对家暴“零容忍”的态度及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