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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申请执行江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江某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过户至朱某名下。期限届满后,江某以房屋存在抵押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某履行离婚协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障碍。江某辩称其并非恶意违约,而是因银行解押流程复杂导致迟延,且房屋目前仍由其居住使用,主张暂缓履行。朱某则坚持要求立即履行过户义务,双方未能就履行期限达成新的共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书面审理。法院未组织开庭质证,仅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定。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及催告江某履行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江某违约事实。江某提交了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解押进度说明,试图证明其履行障碍的客观性。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江某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对双方提交的物证及书证进行了形式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处分权。虽然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且法院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裁定准许撤诉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该案例提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若遇履行争议,应优先通过协商或诉讼明确权利义务,若选择诉讼则需慎重考虑撤诉后果,以免陷入程序空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