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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于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于孕期期间发现被告存在长期出轨行为,并持有相关视听资料证据。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被告支付经济补偿及协助办理房产过户,但被告在原告产后哺乳期未履行协议义务,且拒绝协商离婚。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要求确认婚姻关系解除并追究违约责任。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原告处于哺乳期,且争议核心涉及离婚协议在诉讼中的效力认定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记录被告不当行为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被告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鉴于双方矛盾激化且被告存在过错,调解员重点围绕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补偿进行协调,促使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及后续履行问题达成初步共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原告谢某与被告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谢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于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谢某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5万元;4. 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争议。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特别是在一方违约时,法院可依据协议内容结合过错情节进行调解或裁判。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强调在离婚纠纷中应优先保障未成年子女及弱势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家庭矛盾。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