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方案。后彭某以刘某未按协议履行交付义务为由提起诉讼,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期间查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于哺乳期,且双方争议财产涉及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及车辆,存在继承与析产交织的复杂情形。彭某提交了一段录音视听资料,证明刘某曾口头承诺履行协议但实际拖延。刘某辩称该房产属其个人继承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且彭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案核心在于离婚协议效力认定、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以及涉继承财产的性质界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彭某提交的录音视听资料。针对刘某提出的继承抗辩,法院调取了相关继承公证材料。鉴于案件涉及哺乳期特殊情节及复杂的财产性质认定,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财产分割比例及履行期限展开协商,力求实质性化解纠纷。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刘某所有,刘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彭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确认涉案车辆归彭某所有;三、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再无其他争议。调解协议内容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涉继承财产分割的效力认定规则,以及在哺乳期等特殊情形下,法院如何通过调解平衡双方利益。同时,展示了视听资料在证明违约事实中的证据效力,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争议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