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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陈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陈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陈某抚养,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周探视权。离婚后,陈某以蒋某收入不稳定为由,擅自将孩子转学至外地,并长期阻挠蒋某行使探视权,导致蒋某半年未能见到孩子。蒋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配合履行探视权约定,并恢复孩子在原籍的生活学习环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探视权的具体履行障碍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适宜,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查双方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学校转学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调解过程中,法官重点围绕探视权执行难点进行释法析理,促使双方就探视时间、地点及子女教育重大事项决策权达成新的共识,最终促成双方自愿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同意蒋某每周六上午9时至周日下午5时探视子女,寒暑假各享有半个月共同生活时间;双方承诺就子女教育、医疗等重大事项协商一致;若一方阻碍探视,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视权)、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调解)。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探视权履行僵局,既保障了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情维系权,又避免了诉讼对抗对未成年子女心理造成二次伤害,为类似涉探视权纠纷提供了柔性司法解决范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