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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郭某将名下位于某市的核心地段房产过户至李某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以补偿李某在婚姻期间的家务劳动付出。协议签署后,双方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已分居。2023年,李某以郭某拒不履行协议中房产过户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过户。郭某辩称该协议系以登记离婚为生效条件,因双方最终未办理离婚登记,协议未生效,且房产增值部分应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附条件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涉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提交了双方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记录及分居证明,主张协议真实有效且已部分履行。被告郭某提交了房产评估报告及沟通录音,主张协议因离婚登记未完成而未生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以登记离婚为生效要件,并听取了未成年子女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登记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登记未完成前不生效。司法实践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同时警示当事人离婚协议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单方反悔导致权益落空,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形式正义与实质公平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