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时签订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沈某某所有,徐某某配合过户,并约定子女由沈某某抚养,徐某某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徐某某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长期未按约支付抚养费。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徐某某隐匿部分财产,且双方就子女探望权及抚养费调整产生新的争议。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案情较为敏感,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以保护当事人隐私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徐某某未履约的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证据,证明徐某某违约事实。徐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视听资料中关于财产约定及违约行为的记载,确认徐某某存在恶意拖延履行义务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徐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沈某某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二、徐某某应补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并按月继续支付后续抚养费;三、驳回沈某某其他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拒不履行时,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法院在涉未成年子女案件中坚持不公开审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家事审判中利益平衡与人文关怀并重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