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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申请执行麻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麻某原系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因麻某存在重大过错,麻某需向吴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约定于离婚登记后三个月内付清。离婚后,麻某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吴某多次催讨无果。鉴于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吴某在主张损害赔偿的同时,亦担忧麻某转移财产影响子女抚养费及后续执行。吴某遂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麻某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及执行可行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执行听证。吴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及麻某违约未付款的银行流水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并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双方曾就赔偿事宜进行过协商。麻某辩称其经济困难,请求减免赔偿金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履行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确认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执行人麻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被执行人麻某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被执行人麻某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过错损害赔偿条款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得以经济困难为由随意抗辩。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无过错方权益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价值。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