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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登记在徐某某名下的某处房产归陈某某所有,并配合办理过户。离婚后,徐某某以该房产涉及其父母遗留的继承份额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导致陈某某权益长期受损。陈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与履行,以及第三人(徐某某父母)对涉案房产可能享有的继承权是否影响离婚协议的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书面审理。陈某某提交了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徐某某拒绝履行的沟通记录作为物证与书证。徐某某未出庭,但提交了其父母关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及房产继承权公证书,主张该房产并非其个人财产,离婚协议处分行为无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合法性及继承权放弃声明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徐某某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有效,并承诺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陈某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陈某某同意放弃对徐某某迟延履行期间违约金的主张。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法院据此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即使涉及第三人继承权问题,若第三人已明确放弃继承,则不影响离婚协议的履行。体现了司法对离婚协议稳定性的保护,以及执行程序中通过调解高效解决复杂财产纠纷的价值。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