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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3月,周某某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周某某抚养,谭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办理离婚登记。然而,离婚后谭某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周某某遂起诉要求谭某某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谭某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且周某某存在过错,拒绝履行。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孕期哺乳期内的抚养义务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后,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缺失证明及孕期医疗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谭某某提交了录音资料,主张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情形,但未能提供其他佐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及谭某某提出的胁迫抗辩是否成立。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强调在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同时,对于主张协议受胁迫的一方,法院严格审查证据标准,维护了离婚登记的严肃性和既判力,对规范离婚后协议履行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